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5〕34号),
现将保山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公开。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由总局审批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上报省局,由省局报总局审批;由省级审批的,初审通过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由总局审批的,待总局审批;由省级审批的,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转送总局审批结果,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内部下发文件,通知需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条件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材料提供情况,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48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具体改革举措:取消省级广电部门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正)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三、……(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9000,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窗口,邮编:678000。2.监督投诉:(0875)2136796(保山市纪委市监委驻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2楼保山市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科(0875)2199685。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jw.baoshan.gov.cn/(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