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不罚(腾)〔2025〕03号
腾冲凤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凤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25日擅自开工建设,于2024年12月25日竣工。已建成生产车间1间,车间内已安装年产1万吨烤烟育苗基质生产线1条;原料仓库2间;成品仓库1间;办公用房1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属于其他肥料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3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证明你公司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投案的事实,以及案件来源。
2.2025年8月20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出纳**的身份。
3.2025年8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6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于2023年10月25日擅自开工建设,于2024年12月25日竣工,以及2025年8月20日现场调查时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厂处于停产状态。
4.2025年8月20日,提取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309-530581-04-01-979489)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投资金额为389.45万元。
5.2025年8月20日,提取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建设地为界头镇永乐社区,不在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水源地内。
6.2025年8月20日,提取你公司与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签订的《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7.2025年8月20日,提取你公司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初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于2024年12月25日竣工并完成初验。
8.2025年8月20日,提取“腾冲瑞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腾冲瑞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全资公司。
9.2025年8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界头镇烤烟育苗基质生产项目位于腾冲市重点管控单元;
10.有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实际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加之你公司属首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由腾冲分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教育。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不罚告(腾)〔2025〕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